余秋雨先生的诉讼代理人鲍培伦律师日前发表声明,鉴于被告古远清在2003年8月名誉权诉讼案结束后在电视、报刊上连续发表与案情不符的谈话和文章,继续侵犯余秋雨先生名誉权,因此,特公布2003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签收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四项协议全文如下—— 一,被告古远清分别在2001年第四期《南方文坛》、2000年3月21日《文艺报》、2001年第1期《鲁迅研究学刊》、2001年第2期《文学自由谈》和2001年第2期《学术界》上发表其撰写的《弄巧反拙欲盖弥彰》、《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余秋雨与“石一歌”》、《“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五篇文章,其中关于原告余秋雨涉及《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有关内容与事实不符,特向余秋雨表示歉意; 二,原告余秋雨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要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古远清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这一调解书的文号为(2002)沪-中民-(民)初字第388号。审判长为许伟基,审判员为华双根,代理审判员为黄蓓,书记员为王茜。 当时我在法庭上说:“余秋雨先生注意到被告在媒体上表示其经济情况难以支付16万元高额赔款,决定接受被告致歉,主动放弃赔偿要求。余秋雨先生希望此案的解决能对当代中国文化传媒的法制观念有所推进,以保护文化建设,减少人格损害,为我们和下一代创造一个安全的文化环境。” 我们至今仍在密切关注着被告的一切相关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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