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人文传统、独特的艺术范型和深厚的艺术实践的古老国度,更应该立足于人文精神建设和素质教育和引导,利益不是万能的,然而在艺术创作中丢失起码的审美标准和道德判断,却是万万不能的。否则,会割断艺术本原的探求,消磨艺术创造的能力,忽略艺术世界的堂奥,留下艺术衍生的空白和缺憾,从而最终丧失艺术传达的目标。
古希腊哲人希波克拉特说过:“艺术常存,而我们的生命短暂”。生命相对艺术是偶然的,艺术最终是要建设一种理想人格和生活典范,引导人类思考人生的目标、意义和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无论以何种形式与何种方式传达和表现出来,都是人类共有的财富,而不是某一群体或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我们的老祖宗要计较的话,是不是也应该从坟墓里愤然崛起,浮出千年尘埃,与那些所谓从传统艺术中获得“震动”和“灵感”的人们打一场划时代、跨时空的官司?真若如此,是请包大人一断明暗,还是让当代法官一定乾坤,是颇费脑子的事情。
其实,与自然界的资源一样,艺术资源同样是有限的,我们这个时代相当的艺术形式,都可以在漫长的艺术历史中找到源头、发现“原型”。就说《千手观音》,古已有之,今人所作的就是通过现代传媒,以人性化的方式将固体艺术变成流动艺术,将雕塑艺术变成舞蹈艺术,艺术文化的命脉不断衍生。离开深远的艺术源头,恐怕我们的当代艺术也只能在仰叹星空中化为“轮椅上的冥想”。不过也好,省去惹身官司和不必要的麻烦,幸甚志哉。
然而,由此引发的实际问题却令人担忧——在价值多元、背景复杂的社会中,随着市场开放领域的加大,面对时代迅速进步和大众文化迅猛普及的事实,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格局会逐步呈现出来,我们的文化产业应该如何健康地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共建中去,是个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课题。
所谓的文化产业,从根本上说,是借助现代技术尤其是现代传媒,进行大规模文化复制和文化生产的商业行为和方式。文化产业和艺术原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能够使艺术作品的原创信息通过大众传播进入流通领域,扩大艺术领域的增值效果,获得巨大的艺术价值的同时,也获得相应的商业价值,实现艺术作品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这是好事,不能否认。然而,就像盖了一座富丽堂皇的宫殿,却发现没有居住的可能;我们有了文化产业的环境、条件、架构乃至规模,却缺乏必要的文化产业政策和法规,以致于出现有了问题就要打官司,打了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的尴尬局面。
就像《老鼠爱大米》、《千手观音》……不唱红四海无事,不注册天下太平。这不能说不是我们文化产业运行机制因为缺乏相应调节和规范能力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文化原创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化整合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各国政府都先后出台相应的国家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法规以协调本国文化产业内部各种要素,保证文化产业向着健康、有序、协调的方向发展,使文化艺术成为最可宝贵的再生资源,而不是任其肆意流失,更不会让艺术家们在电视报纸互相攻讦、在大街小巷竞相谩骂。这是我们文化艺术的堕落,更是文化政策的失误。试想,倘若高教授的《千手观音》在获奖之时、甚至获奖之前就进入相关的国家文化产业保护政策规范中,还会有这场“张高之争”吗?倘若杨氏的《老鼠爱大米》在网络阶段就顺理成章地置于国家文化法律法规保护之下,还会有后来的“杨氏维权”吗?问题还不止于此,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由于缺乏必须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市场尤其是文化市场成了一个唯利是图、杂乱无章、面目狰狞的怪物,造成我们的知识分子、艺术工作者对文化市场的恐惧和不信任。
事实上,一个健全社会的正常市场不仅能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还能保证公民包括知识分子的文化权利,而不是走到它的反面,甚至极端。它是一个中介和媒介,能够将文化产业的运行、知识分子的艺术创造和生产、大众的文化需求有机结合,共同促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原创问题,不仅是艺术本身的问题(事实上,单纯依靠艺术自身的调节已显能力不足),更是一个文化生存和发展、文化产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上关系文化资源和国家战略的总体规划,对下关系市场和大众的协调发展;对内关系本土文化历史的保存和延展,对外关系国际文化形象的树立和展现。因此,如何界定原创、如何保护原创、如何鼓励原创,已经成为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课题。肆意放纵、过度泛滥只能使其加速枯竭,到时恐怕《千手观音》这样美妙绝伦、震撼人心的艺术作品会和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一样,沦为绚丽一时的流星。原创,就真的成为一种难以解说的迷茫。
这是社会的不幸、时代的不幸,更是文化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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