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整个表演艺术界、戏剧界的水平,比起二十年前、五十年前,退步了很多。其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害人理论”也需负一定的责任。作为一个从事戏剧理论研究的人,我认为大家应当从这种理论里吸取教训,对于中国戏剧界的现状,不止要艺术家们来负责,也要由我们这些理论家来负责。
从更广阔的领域来说,比如文学、美术、音乐等等其他艺术门类,道理也是相同的。一个创作者,过度的模仿,可能会被看作是抄袭,从而产生纠纷,受人批评。但是如果把它们放在更加长远的人类文明的背景上看,模仿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拨开抑制模仿的外层表象,脱下它所包裹的道德外衣的话,就会发现属于当今的一个工业化时代的必然性。我们在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艺术商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商业对于艺术的渗透也越来越深。艺术商业化的最大体现,就是资本在整个活动进程中起到的推动力越来越大,在艺术发展的过程中,他的控制能力也越来越强。而资本的本能,是它拥有着一种冲动,即把其利益实现最大化的冲动。这种资本寻求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是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作者创造出了一个作品,他投入了,就希望垄断这个作品、甚至这种表达样式。通过垄断,把它能实现的所有利润都收归己有。这是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关键。
工业革命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艺术商业化发展,对于艺术拥有今天这样的规模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正因为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资本才愿意进入文化艺术行业。但知识产权保护对人类文明带来的负面作用却被我们大大忽视。今天的文化、艺术之所以如此苍白,关键在于资本截断了人们模仿的道路。一种优秀的人类文明,优秀的情感表达方式,不能够为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分享,那这种情感表达的意义,对于人类文明发展来说,就会大打折扣。这种商业操控下的文明,虽然在短期内看不出弊端,但长此以往,就会越来越多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尤其过度保护,对于人类文明发展、传播会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
在整个戏剧史发展过程中,往往是一个好的作品被创作出来,马上被别的剧团和其他剧种移植。试想当年关汉卿写了《窦娥冤》,他马上去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他的一个剧团才能演,其他任何一个剧团都“不可侵犯”,那么《窦娥冤》能够流传到现在吗?如果《西厢记》和《白蛇传》也被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今天它们能有这么丰厚的艺术含量吗?根本不可能。它们的艺术价值只能停留在原初的萌芽水平,后人的智慧贡献根本无从实现。而今天正是这样,很多剧团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灌输,加入了阻碍自我发展,阻碍文化传播的队伍。其实在八十年代初,我们还有很多剧团在演别人的作品,像浙江老剧作家写的《五女拜寿》,全国数百个剧团在上演,《五女拜寿》得以成为一部广为流传的作品,虽然被别人移植不一定会有多少丰富,但是这部作品假使经历百年,谁能说它不会出现更成熟的版本?!知识产权保护令作品桎梏在一个剧团里面,甚至一个演员身上,它必然永远停留在初创的水平,永远失去了继续丰富、提高的机会。
当然,我们看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披上了道德的外衣:侵犯知识产权就是侵犯人家的智慧专有权,窃取了别人辛勤劳动的果实。但是如果这种道德外衣掩藏的,是对人类文明的更大损害,那我不认为它是道德的。如果说,它对更加重要的人类文明、文化多样性造成了损害,那它应该让位给后者!
这也是商业文明的一个悖论,如果没有保护理念,那今天如此发达的商业文明、文化产业是不可想象的,可是,知识产权保护又是模仿、抄袭和积累的天敌。取消保护知识产权当然不大可能,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它背后的不合理性,它的负面价值,这样才可能更好地思考,更合理地调整。
当然,出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人通过恶意抄袭来获取不应完全属于自己的金钱和名誉,从一般意义的道德层面上来看,抱有这种动机当然应该受到谴责。比如郭敬明把《梦里花落知多少》出版盈利,并欺世盗名地说这是我原创的,那他的确有悖于商业游戏规则。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一个人抄袭另外一个人的作品,抄一大半自己写一小半,新作却比原作更好,那么就是一种对文明的推动。我作为一个读者,也许更愿意看郭敬明的作品而不愿意看原作,因为原作在被抄袭和改进了之后更加精彩,那我认为原作者应该为作品感到庆幸才对。更加合理的是,抄袭者应当给予被抄袭者一定的尊重和回报,当然,这是我们所构想的理想模式,实现起来的确有很多困难。
其实艺术就是这样,有时候它的传承真的很难用一时的、个别的道德判断去衡量,去决定一切。我想再深入地追问下去,就是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商业重要,还是文明重要?当二者起了冲突,我们应该保护谁牺牲谁?
(傅谨口述,贾舒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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