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5日电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公开一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
二、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各大网站首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
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
四、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大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9.76元,由被告宋祖德、刘信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