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者们拿出新华字典等权威解释说明“东西”一词的中性性质,以及“东西”在文中既不是指的宣科先生,也不是指的纳西族民间音乐,而是明确指的一台被称为“纳西古乐”的音乐会时,有关方面置若罔闻,不予采信……这不由不让人怀疑“有关方面”的水平和操守。也让人理解了为什么官司一开始《艺术评论》曾经想诉成“管辖权异议”。因为几十年来,媒体在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了:想行使监督权利和记者的使命,却成被告。打官司的地界,天高皇帝远、地方保护、媒体有理说不清,一心想为民做主,反过来却被判败诉,颇多尴尬……这当然不是说,此案的“有关方面”即此行此德,但最起码表明,宣科曾经说:“我们这里天高皇帝远”是有他的道理的。
当《艺术评论》和吴学源的律师举出的十几个看起来直指要害的证据全都被“有关方面”不予采信时,当音乐理论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商讨的、在学术上和法律上无懈可击的证据仅仅因为是“学术问题”而被法庭“不予采信”的时候,当宣科先生指使的三位纳西族老人上台演奏作证,反而证明了吴学源说的他们不会白沙细乐而只会洞经音乐、但“有关方面”却不为所动时……在这样的地方打官司怎能令人放心?
人们又一次感受到,许多地方法律环境不容乐观,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这一案件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在现在中国,文艺批评还能不能进行下去了?前不久《艺术评论》展开对张艺谋电影的批评,张艺谋所在的新画面公司有人出来说话,说学者们没拍过电影就别瞎吵吵,不行你们来拍拍试试。这正像鲁迅批评的那样:如果一个人到饭馆吃饭,说菜炒得不好,厨子脱了围裙、扔下菜刀,说:“你来炒……”此理不通。批评是批评家的权利,有则改正,无则加勉是被批评者的义务。
《艺术评论》在人文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在全国文艺批评媒体纷纷易帜的情况下,在一片娱乐、软广告、吹捧之风下,仍坚持出力不讨好的文艺批评,而且言之有理,出言慎重,本应受到关爱褒扬,却落此遭遇,不能不令所有知情人心有所感,心有所寒。
《艺术评论》真的不知如何道歉。
《艺术评论》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