呜呼,近闻《艺术评论》杂志有关“纳西古乐”一案一审败诉,此非仅仅一家艺术批评刊物败诉,实乃国人艺术良心与文化良知败诉!也是个体诚实、社会公正、法律尊严败诉!更是人类追求科学、向往真理之精神败诉!
正是:“假若真时真亦假,无若为有有亦无!”昭昭日月,朗朗乾坤,文化人以文化忠贞而遭诉讼,商业人以商业造假而获殊荣。长此以往,则文化无本,商业无诚,舆论无德,社稷无安,国将不国,民何以堪?
通读《“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稍有文化常识并性格笃实的人,都会为作者吴学源先生治学严谨、立论诚恳、研究深入、表达清晰所感动,不惟感动更有钦佩在其中。音乐界的“皇帝新衣”,文化市场的冒牌货,难道不需要向世人指明其真相吗?
文如其人,刊如其文,作者耿介,编者率真。文化打假,磊落丹心,同吃官司,无奈屈尊。苍山为椅,澄江为琴,万类是听,谁来正音?!——吾,一介文人,手中无垂天之宝剑,惟有长歌当叹,作赋喊冤!
社会上那些自以为奇货可居者纵然有利可图,但法律之权衡者岂可无视公理有眼无珠。好一个人身名誉侵权,好一贴民事诉讼,天下铿锵建安风骨、雄浑一脉血性文章被搁置不论,事实与立论被撇在一边,只拿些礼貌词汇纠缠不清是何道理?
无论国家文化繁荣与商业兴盛,从长远看,都不免遵循一个不二法则:竭诚者有望,虚假者无功。所谓“盛唐音乐遗存”、“玄宗原创曲谱”如若真实,则阿房宫似乎亦可复元,铜雀台仿佛不难仿造,《霓赏羽衣曲》也能够再奏,《兰亭集序》墨宝更容易寻觅……
假文化会戕害真文化,假艺术会危害真艺术。假古董会损害真古董,假不懂会坑害真不懂!多少中外“善男信女”千里迢迢赶赴纳西古城,倾听“古乐”,欣闻解说,恍如隔世,实不知游人满耳隔世曲,商家一把现世钞,有人借唐玄宗之巨幌,做利市之招摇。
呜呼哀哉!中国乃数千年东方文明古国不假,假古国之名做假,借古人之名盗名,偷桃换李,指鹿为马,夸大其词,瞒天过海,此种行为实为君子不齿,壮夫不为,有损利欲熏心的个人名誉事小,有污堂堂中华的盛名是大。一旦民族文化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信誉,则万劫不复不足以形容其恶果。
试想,“纳西古乐”若真要上了申报世界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单,让各国学界权威证伪得到确认,则中国文化的颜面何在?念及此,批评文章之作者有大功于国家艺术声誉,无愧怍于古老文化之邦,谁人不生敬意?古人不可欺,今人不可愚,世人不可侮。音乐,从字面上看,真正是使人因“声音”而“愉悦”。然而,不料想,事有大谬不然者,音乐带给人的也有这般的烦恼、惆怅、愤懑、迷茫。由音乐引至批评,由批评惹来官司。而这官司中,折射出立体社会的立体人生,有音乐艺术的,有学术批评的,有商业营销的,有法律制度的……原告、被告都是告,胜诉、败诉都是诉,而良知仅在一方,真理只有一个,现实与未来作证!人心与苍天同鉴!
应该说,这桩案子的起诉依据不足、判决理由不够是显而易见的。细心者,会发现此案的一个蹊跷之处,即不能自圆其说之处: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绝不介入学术;另一方面,法庭却在受理学术争端。不可否认,《“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这篇文章,是纯粹学术批评范畴的文本。人们在探讨它是“什么东西”,当然是学术意义上的权衡,而不是“人身”的毁誉。道理很简单,“纳西古乐”只是一个名词,一个概念,一个符号,不能与“人身”划等号。因此,不能说褒贬了“纳西古乐”就是褒贬了一个人。至于说到这篇文章的措辞是否得当,显然是在讲学术探讨的用词问题,而不是在谈生活用语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也不是在谈社会交往用语在社交场合的运用。那么,把它作为“民事”诉讼本身就显得不尽合理。出版物当由出版法来制约,民事纠纷合由民事法来裁决。如若“文事”当作“民事”裁决,文人不吃亏才显得怪异。
怎样才合理呢?合理的判决应该依据的不是“民事法”,而是“新闻出版法”。出版刊物上的言论争议问题,当然要根据“新闻出版法”来裁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现阶段新闻出版业很发达,出版物也很多,却还没有制定一个“新闻出版法”。于是,有很多牵涉文化出版业的官司,就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与尴尬。有趣的是,大清王朝末叶曾经制定过准“新闻出版法”,倡导私人办报、办刊,用以“开通民智,维持公论”,实现言论自由的进步主张,如有《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大清报律》、《著作权章程》等。其时,实地考察了西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文人向皇上禀报:凡强盛发达之国度,都无一例外地呈现报业、出版业的兴旺繁荣。如康有为说“大抵报馆愈多者其民愈智,其国愈富且强。报馆者,国家之耳目也,喉舌也,人群之镜也,文坛之王也,将来之灯也,现在之粮也。”1905年,大臣载泽等上奏折:“集会、言论、出版三者,诸国所许民间之自由,而民间亦以得自由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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