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急于扩大影响的杂志,聘请了一个明星,穿上了一件出格的衣服,拍摄了一个时装“秀”,刊登在杂志的封面。于是媒体大加讨伐,公众不依不饶,杂志的总策划不得不辞职,后来明星也公开道歉。打开近期的报纸,看到的就是这样一回事。
杂志为什么要来这么一手,明星为什么要这样做秀?公众为什么要愤怒,媒体为什么要关注?
或许媒体在制作时就想到了轰动效应,我想它们真的得到了。只不过公众的反应如此激烈,在扩大了知名度后,愤怒的指责将媒体的信誉也烧没了,所以,总策划辞职了。然而,这些都在媒体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吗?如果媒体还将存续下去,这一事件的发生与发展难道不是一次大大的策划吗?对媒体来说,到哪里去寻找如此快捷的广告效应呢?对明星来说,没有人关注自己是最可怕的事情,现在全国的老少都在谈论这一事件,明星的知名度更高了,谁能得到这样的待遇呢?所以,关注本身没有错,也不可能有错,有错的只是这个时代,这个人人努力吸引眼球的时代。
有人说日本的军旗上了中国明星的服装,损害了中国人的感情。可是,马上又有人说,如果是美国的国旗成了中国小姐的时装,会不会伤害中国人的感情?还有人进一步说,如果将日本的军旗或美国的国旗做成小姐们的内裤,会不会伤害中国人的感情?或者反过来说,这样会不会伤害日本或美国人的感情?在我看来,如果法律不禁止使用外国国旗或军旗来制作服装,服装公司的行为是不可以被指责的。反过来,如果中国的国旗法禁止这种“爱国主义的宣示”,那么,中国的服装设计者们就应当注意自己的创意了,因为违法的设计是不能被发布的。
我们在分析这一事件时,至少应当区别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把中国的规则与外国的规则区别开来,不能认为外国能做的在中国也可以做;二是要把违法的设计与违法的发布区别开来,两者是不同的行为,不能混同;三是要把不法行为与个人的内心感受区别开来,避免用个人感受来代替适法性判断,四是要把个人审美与服装设计和发布中行为的合法性区别开来。笔者从以上四方面略陈固陋。
首先,在国外,服装的设计与发布有严格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过多地限制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在一些国家,国旗图案融入设计十分正常,甚至一些奥运游泳运动员的短裤就是国旗的图案。这是一个国家民主与宽容的表现。在这些国家里,你可以对国旗行注目礼,但也可以在游行中焚毁国旗,这都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但是,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公众普遍的价值观基础上的,当公民的行为逾越了底线,违背了公众普遍的价值观,那么行为人就是不能被宽恕的。这种国家禁忌或民族禁忌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任何服装设计人员或时装的发布者必须了解并接受这一国家禁忌或民族禁忌,除非他(她)想对普遍遵守的社会价值观进行挑战。从民法的角度来讲,由于各国的民法只能是一国普遍价值观的法律翻译,所以它无一例外地将违反这种普遍价值观的做法视为违法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有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规范,凡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仅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而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公法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法律的制定存在着许多缺陷,其中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对公众普遍的价值观注意不够,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到对伤害公众普遍情感的行为给予行政法上的制裁,这就使得一些人将违反公众普遍情感的行为当作一种非常好玩的事情来看待。甚至还有人以民族的情感禁忌为卖点,制造出无数的文化垃圾。近日在青少年中出现的不健康消费心理与公法的引导欠缺有关。
其次,就这起事件本身而言,时装的设计者与发布者是不同的主体,但由于发布人为明星,所以公众更多地将矛头对准了那位明星。坦率地说,那个媒体以及媒体聘请的总策划才是人们应当关注的重点。因为正是他们的不当设计,才引发了近日中国公众的愤怒情绪。这种以艺术的形式流露出来的某种心态值得我们认真警惕。近年来,从带有殖民色彩的游戏软件,到带有殖民色彩的企业名称(例如将台湾称为福尔摩莎),再到现在的皇军国旗,不论他们披上多么好听的字眼,其实都是在贩卖昔日的罪恶“荣光”。这种变相歌功颂德的举动居然能够在中国招摇,有关机关应该深刻反省。一个雍容大度的民族,首先是一个旗帜鲜明的民族。如果将韬光养晦理解成不敢爱恨,那么这个民族就没有了希望。
其三,我没有看过那位明星的任何艺术作品,只是在一则广告中看到过她怪异的打扮。但我对她没有任何恶感。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供需之间总是通过交易实现资源的共享。有某种艺术上的需求,必然会有某种表演样式的供给。如果不是这个演员,相信会是其他的演员来提供服务。对任何艺术创作的评价不能简单地移植到对这件事情的评价上面。或许有些追星族对自己的偶像要求很高,恨不得让他们不食人间烟火。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是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或许正是一些不可理喻的疯狂才会吸引公众的眼球。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明星打扮怪异,经常弄出一些骇人的新闻引人注目。从某种角度说,这也是增加吸引力的需要。当然,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如果这种怪异出了格,伤害了民族的感情,那么一切为吸引眼球的而进行的表演恐怕都毫无价值了。
最后,我不认为将血红条条印在白布上然后再写几个汉字就是美的行头,从艺术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没有比这种设计更加粗俗和媚世了。但我必须承认,这只是我个人的感受,可能在有些人看来,这是大胆脱俗的具有创意的作品。我认为一些人有权作出这样的评价,因为他(她)是从艺术感觉上进行个人评价的。法律不应该禁止这种艺术上的评价,尽管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
但是,艺术评价与法律评价是两个概念。从艺术上说,一件作品可以是超凡脱俗的,可以是惊世骇俗的,但前提是它必须是合法的。如果脱离了法律的制约,很容易侮辱中国人的民族情感,很容易召来反对的意见,尽管这种反对的意见是非艺术上的评论。
遗憾地是,现在的一些艺术工作者恰恰忽视了艺术创作中的法律底线,在他们肆意玩弄自己的创意的时候,客观上侮辱了中国的公众,从而逐渐地失去了潜在的受众。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玩儿法。希望我们的艺术工作者更多地注意中国公众的普遍价值观,更多地关注中国法律背后所蕴藏的民族精神。
(网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卖炭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