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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局长”涉嫌受贿罪 被中国作协除名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11月26日09:52

   本报讯 浙江作家、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去年被台州市仙居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今年4月,刘长春被仙居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刘长春提起上诉后,今年7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作家协会23日发布的中国作家协会公报(2010年第3号)称,“鉴于刘长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被定罪判刑,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第23条规定,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决定,取消其中国作家协会会籍。”

  刘长春系原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发表文学作品150余万字,著有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天台山笔记》、《墨海笔记》、《大地笔记》等八种,诗选注《天台山历代诗选》(合著),出版《刘长春书法集》等,并获首届冰心散文奖、第二届鲁迅文学奖提名、第三届“人民文学奖”提名、第三届“华语文学传媒大奖”提名等。2004年6月,他的一篇散文作品《白鹤翔集的记忆》,曾成为浙江省高考自主命题语文阅读范文。

  新华网一则题为《浙江“作家局长”涉嫌受贿近140万被起诉》的报道称,据检察机关查明,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担任近15年的“土地爷”过程中,在文学上颇有造诣的他在“潜心”创作文学作品的同时,为多名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验收、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非法收受这些老板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28万余元、美元1.5万元。

  因受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刘长春,因今年2月的庭审现场而一度成为舆论中的“明星人物”。据报道,2月5日法庭上,刘长春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后,边走边向旁听席上的50多名亲朋好友打招呼;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面对证据,他否认受贿的犯罪事实,声称自己“坚持底线”、“对的起党和台州人民”,要求法庭“还好人以清白”;2月6日上午,在控辩双方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由被告作最后陈述时,他以“作报告”的姿态和语气,念完了“万言书”《我的最后陈述》,长达20多分钟时间;其辩护律师一段“副处级无权审正处级”的言论曾引发庭审现场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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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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