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新民晚报》: 你报于2005年6月14日刊登的本报讯《“剧组造孽,我是帮凶!”》及2005年6月15日刊登的署名文章《金丝猴被逼得无路可退——柯蓝诉〈惊情神农架〉破坏生态引起很大反响》以及评论《谁也没有特权》中对《惊情神农架》剧组及制片过程的报道,严重失实,既违背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也侵犯了法人的名誉权。 神农架为国家一级自然保护区,金丝猴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偷猎金丝猴更是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行为。你报对《惊情神农架》制片组的不实报道,给投资方和剧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可估量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已构成侵权。 你报的不实报道并危言耸听“观众抵制看片”,致使影片的发行受到严重影响,湖北省文化厅作为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本律师作为湖北省文化厅的法律顾问,特致函给你报,请你报立即停止侵害、在你报及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真相、向湖北省文化厅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你报接函后,立即和我方联系并作出答复,我方保留诉讼的权利。 特此函告。 湖北省文化厅法律顾问 段波 王爱国 联系电话:027-85804512 13971168689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湖北省文化”,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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