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蓝: 新民晚报于2005年6月14日刊登的新民晚报本报讯《“剧组造孽,我是帮凶!”》一文,文中称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剧组破坏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的举动表示了自己的抗议和不满。”,文中还提到,你在采访中说道“……我非常痛心疾首,因为在神农架看到到处都是塑料瓶子,还有偷猎金丝猴,金丝猴离我们越来越远。” 你的上述言论严重失实,侵犯了《惊情神农架》制片组及我公司的名誉权,由于神农架为国家一级自然保护区,金丝猴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偷猎金丝猴更是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行为。你的上述言论经各家媒体转载并经网络传播,给我公司及《惊情神农架》制片组的相关人员带来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我公司及《惊情神农架》制片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已构成侵权。 为此我公司依据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害、撤销该不负责任的言论、消除影响;并在相关媒体上对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望你接函后,立即和我公司联系,对我公司答复。我方保留诉讼的权利,特此函告。 中国电影集团第三制片分公司 公司律师:靳志梅 联系电话:010-84497361 13621138619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制片”,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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