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集团第三制片分公司律师函
《新民晚报》:
你报于2005年6月14日刊登的本报讯《“剧组造孽,我是帮凶!”》及2005年6月15日刊登的署名文章《金丝猴被逼得无路可退——柯蓝诉〈惊情神农架〉破坏生态引起很大反响》以及评论《谁也没有特权》中对《惊情神农架》剧组及制片过程的报导,严重失实,即违背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也违背法律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神农架为国家一级自然保护区,金丝猴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偷猎金丝猴更是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行为。你报对我公司及《惊情神农架》制片组的不实报道,给我公司及《惊情神农架》制片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可估量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已构成侵权。为此我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责令你报立即停止侵害、撤消该不负责任的报道、消除影响;并对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你报接函后,立即和我公司联系,对我公司答复。我方保留诉讼的权利,特此函告。
中国电影集团第三制片分公司
公司律师:靳志梅
联系电话:010-84497361 13621138619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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