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柯蓝:
《新民晚报》2005年6月14日十六刊登了《“剧组造孽,我是帮凶!”》的文章,2005年6月15日十四版刊登了《金丝猴被逼得无路可退》的文章,文中称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剧组破坏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的举动表示了自己的抗议和不满”,文中还提到你在接受采访中说道:“……我非常痛心疾首,因为在神农架看到到处都是塑料瓶子,还有偷猎金丝猴,金丝猴离我们越来越远”,“还有残酷的偷猎者,一路上柯蓝看到很多金丝猴的尸体和残肢,非常残酷……”。
你的上述言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且经多家媒体转载、网络传播,严重侵犯了《惊情神农架》制片组及投资方的名誉权,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投资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律师作为湖北省文化厅的法律顾问,特致函给你,请你立即停止侵害、 并在《新民晚报》及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真相、向投资方湖北省文化厅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请你接函后,立即与我方联系并作出答复,我方保留诉讼的权利。
特此函告。
湖北省文化厅法律顾问
段波 王爱国
联系电话:027-85804512
13971168689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文化厅就《惊情神农架》致新民晚报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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