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娱乐讯:于2月4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浏阳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日前有了判决结果,该案原告----《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大获全胜,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昨日,徐先生笑眯眯地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要感谢搜狐娱乐对该案的关注和支持,“搜狐最早也是独家报道了这个诉讼案,有许多媒体闻风而动,到现在位置,我陆陆续续接受了13家媒体的采访。”
一张署名为《民歌舞情》的公开出版的VCD中收录了歌曲《浏阳河》,可碟片中不但不署词曲作者的名字,还将该歌曲的歌词改得面目全非,而且从未获得过百灵音像的稿酬。该歌曲的词作者徐叔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列,将侵权方-----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被告----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未出庭,法院依旧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向法庭出示了20多份证据。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定徐叔华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创作的《浏阳河》二段歌词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徐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辩称《浏阳河》著作权存在不同作者,被告发行的VCD中的《浏阳河》不是采用原告的二段歌词,可被告又没有不出相应的证据,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而法院认为,原告要求2万元精神名誉损害赔偿过高,法院根据被告侵权情节及其后果酌情予以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判决之日(2003年3月12日)起30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徐叔华经济损失2000元,赔偿原告徐叔华精神损失费2000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徐叔华表示:“虽然最后判决的赔偿金额不太理想,但是,总的来说还是非常满意的,毕竟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徐叔华透露,面对408种不同版本的侵权《浏阳河》的VCD、DVD,接下来,他还要去北京打另外一场侵权官司,考虑到自己已经是73岁的高龄,身体吃不消,他将选择408场官司中侵权较严重的7家侵权VCD出版社,将他们一一告上法庭。2月4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浏阳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是徐叔华从北京回长沙打的第一场官司,也是他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打的11场官司,他很高兴,这次他又胜诉了。(特约记者 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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