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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后”引观众深思 应立法传承美德?

来源:搜狐娱乐
2010年09月30日17:14

  自昨晚青海卫视《下一站幸福》之“见义勇为之后”播出之后,观众们似乎就第一位实施帮助措施的当事人郑智最终决定离开发出了很大的争议。甚至很多曾经见义勇为过的观众对郑智第一次见义勇为的遭遇高呼感同身受。而该不该继续见义勇为,和见义勇为会不会得不偿失也成为了众人的焦点。

  本来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似乎有些说不过去。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制订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二、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四、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然而构成此上述四点者就应该被纳为国家法律保护范畴,反之社会冷淡,世态炎凉将必然,见义勇为者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基础,才会是他们伸张正义的动力。

  见义勇为可以说由来已久,它出自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一直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所鼓励与称颂。见义勇为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见义勇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其实很多国家和我国的部分城市都已经制定了一些《见义勇为法》。

  很明显,立法将对于“见义勇为”起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社会发展都会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规定对于提高现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去都是大有裨益的。

  为了让郑智这样的见义勇为者不会再遭到“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为了将见义勇为这个几千年以来的传统美德继续传承下去,立法将会是最佳保障和最大推动力。

  

(责任编辑:梁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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