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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德侵权案败诉 网上道歉7天赔偿金巧巧20万

来源:新京报 作者:记者张太凌
2009年12月19日11:07
宋祖德被判网上道歉7天
宋祖德被判网上道歉7天

金巧巧
金巧巧

  “‘大嘴’指博客中金巧巧系虚构”追踪

  本报讯 演员金巧巧诉“大嘴”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本报9月19日报道),昨日下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被判令删除个人博客中的涉案文章,并分别在三大门户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两人各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朝阳法院在庭后还向“三大门户”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查和监管。

  博客被称文学创作

  金巧巧诉称,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信达,在其博客上创作了两篇“虚构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的博文,刘信达还在博客上承诺,愿承担他人因刊登或转载其创作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宋祖德进行转载。去年11月,涉案文章出现在了三大门户的宋祖德博客上。

  宋祖德辩称,对涉案文章进行转载是经刘信达允许的合法转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信达辨称,金巧巧无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中的“金巧巧”与她是同一人,并反指金巧巧是在此事炒作。

  刘信达的代理律师称,两篇博文属于文学作品,具有想象和虚构的特点。

  判决书谴责两被告

  法院判决称,刘信达撰写的两篇涉案文章,均提到“金巧巧”的演员身份,博客文章后的部分网友评论也显示,公众已认为博文中的“金巧巧”直接指向的就是演员金巧巧。

  此外,刘信达并未否认文中关于博文内容和情节存在虚构和捏造,一些评论低级、粗俗,丑化了金巧巧的形象和人格。

  法院判决,两篇文章构成诽谤和侮辱,侵害了金巧巧的名誉权。宋祖德未对文章内容及侮辱性评论进行核实、调整或删除,就在其多个博客上同时刊载,具有利用博客的知名度扩大和加速传播的主观故意,也构成了对金巧巧名誉权的侵犯。故判令二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分别在三大门户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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