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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农民向朱总理上书状告刘晓庆借钱不还始末(4)
| | 2002-08-06 07:55:31 北京青年报 |
■律师为“亿万富姐“感到羞耻 贺中荣律师在进行了大量调查之后,专门就刘晓庆公司利用“换头术”逃债的情况,向法院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其中的部分摘要是: “如果说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换人决议是真实的话,那么1996年10月30日刘晓庆就已离任,不再担任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了。1996年11月8日刘晓庆为什么还要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去委托曹伟先生代表其本人(刘晓庆)处理这两案的执行事宜?
退一步讲,即使吉尔哈德的任职是真实有效的,那也只能是接受香港高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刘晓庆的委托行为。被委托人的行为是委托人行为的一种延伸和继续,委托人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仅因为换了一个法人代表,刘晓庆作为委托人就无责任的话,除非刘晓庆变更法人代表和董事的行为是对公司的整体出让,否则要想完全推脱责任既不现实,也不明智。而如果其认可了整体出让,刘晓庆的责任照样也是不能免除的。
综上所述,在两案事实的发生过程中以及两案判决长达七年的执行中,尽管刘晓庆设置了诸多骗局,但其本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自始至终是无法改变、无法推脱的。依法裁定刘晓庆个人为两案的被执行主体是天经地义的,合理合法的。同时,依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我国法律制定完善过程及溯及力看,刘晓庆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建议依法追究其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妨碍公务罪,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未经清算、擅自处理企业资产罪等刑事责任。”
贺律师在了解了案情的全部经过,又看透了这位“亿万富姐”的所作所为后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作为两案执行程序的特别代理人,我在做了部分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又查阅了两案的全部卷宗。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执行工作的深入了解,我的心情特别沉重,感慨颇多。一方面,对刘晓庆这样的名人,不顾做人的起码道德,利用其名人的优势和群众对其盲目崇拜的心理,坑害农民、蒙骗群众的丑恶行径表示极大的愤慨!特别是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晓庆又多次利用其名人的优势,采取欺骗的手段,公然对抗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妨碍对案件的执行,甚至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擅自处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造成两案长达七年之久不能执结,使铜山县人民法院的工作陷入了被动,给铜山县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的隐患,也给法律蒙上了一层不该有的羞辱。另一方面,对前八段村四千多善良的农民无端遭受了别人的不法侵害又长期讨不回公道的悲惨境遇深表同情……”
■“亿万富姐”无财产可供执行?
贺律师所言毫不为过,刘晓庆所欠近一百万元,对一个村的农民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为了讨回公道,八段村的村民们不知采取了多少有效和无效的措施,他们甚至写下了有近千农民签名的万言书,那上面密密麻麻的近千个鲜红的手印无疑是这些农民的一滴滴巨大的血滴!
铜山县法院的法官们也可谓尽了法律赋予他们的全部职责,为了帮原告方讨回公道他们不知跑了多少次北京。当他们发现刘晓庆的公司竟然更换了法人代表后,知道这将为执行工作凭空又增加了难度。为了便于了解和处理有关执行中的问题,他们经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商,在1997年3月25日将该案委托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朝阳区法院也为此做了不少工作,但是铜山县法院在1998年2月23日还是得到了朝阳区法院这样的告知:刘晓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中止该案的执行。
铜山县法院的法官认为案子到了这份儿上只能说明两个问题:“刘晓庆暂无履行能力”,那就是说这个自称亿万富姐的大款穷得还不起债了;其次是她有履行能力,不过是想赖账不还罢了。铜山法院给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函中说明了他们的意见:一、被执行单位私自动用查封物及返还款,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予追究;二、应变卖、拍卖被执行单位的财产,继续履行法定义务。随后,铜山法院执行人员再赴北京,朝阳区法院表示,铜山法院可自行调查并执行,必要时朝阳区法院可派警力协助。铜山法院执行人员随即展开了艰苦的调查工作,刘晓庆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的真实面目终于渐浮水面。
该院发现,他们在1996年10月7日依法查封的刘晓庆公司在北京市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号楼6单元一楼仓库的干燥机、冰箱及系列化妆品及账面存货等价值四百余万元的货物去向不明;刘晓庆公司成立时租赁北京市朝阳区通达工商企业服务公司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方家村的房屋、场地进行经营,后又租赁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座落在北京市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 号楼6单元部分房屋进行经营,后该公司搬出,新址查无下落。
于是,铜山县法院不得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 下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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