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柏芝广告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柏芝在履行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期间,为其他公司拍摄了同类产品广告,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张柏芝给付东洋之花公司违约金三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下同)。
东洋之花公司称,去年五月,珠海东洋之花公司与张柏芝签定了一份合约书。双方约定,张柏芝为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拍摄电视及平面广告,并规定在二000年六月十五日到二00二年六月十五日期间,张柏芝形象不得出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其他非“东洋之花”品牌护肤及洗化类产品广告中。但是在去年九月,张柏芝拍摄的“力士”洗发露广告却在电视媒体上开始播放。东洋之花公司认为,张的行为明显违法了合同约定,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一审法院。
张柏芝认为,该合约中的“洗化类”一词约定不明,她认为洗化类不应包括洗发水,而且她曾在接拍“力士”洗发露广告之前要求东洋之花公司的邢先生对此作出解释,并获得邢先生签署的同意书一份,明确“可在中国大陆地区内自由接拍头发类的任何产品广告。”
法院认为,该合约中的“洗化类”一词,用语虽不规范,但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应包含洗发水。邢先生签署的同意书未经过东洋之花公司授权,因为不能视为合同变更,故作出上述判决。(古杰、于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