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日前因为连续拍摄两个不同厂商却相类似的产品广告,而被厂商认定违反合约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张柏芝败诉,需赔偿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75万元。目前张柏芝已决定上诉。
张柏芝认为,该合约中的“洗化类”一词定义含糊,她认为洗化类不应包括洗发水,而且曾在接拍另外一家厂商洗发露广告前,向“东洋之花公司”的邢先生作出解释,并获得对方签署的一份同意书。
法院则认为,合约中“洗化类”一词虽然定义不明,不过从合约内容来看,确实应该包含洗发水在内,而邢先生所签署的同意书也并未经过“东洋之花”授权,所以不能视为合同变更,因此一审判定张柏芝败诉。(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