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小图看大图) |
本报讯 香港著名女艺人张柏芝状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对方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7月21日上午,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张柏芝将获得51万元赔偿,双方最终达成谅解。
2001年,张柏芝在上海太平洋百货淮海店和华联超市光灵店发现,由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的各类香皂上均印有自己的肖像,而对方的这些商业行为并没有征得她的同意。毋庸置疑,张柏芝认为这三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这三家公司登报向她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经过法院的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柏芝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1万,诉讼费用与张柏芝各自承担一半,并且今后不再生产“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各类香皂。张柏芝则放弃由上述产品产生的一切权利,除非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再次生产包装上记载的保质期限为2005年7月以后的上述产品。至于张柏芝最初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为该化妆品公司已经向张柏芝作出书面道歉,张柏芝也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通讯员 梁宗 实习记者 史春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