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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市场除了法治禁止还应制度化分级

2011年12月20日09:33
来源:搜狐娱乐 作者:张敬伟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15日将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降低准入门槛、严禁虚构票房、放映时间不得插广告、加强公益服务……征求意见稿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

  和2002年2月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对比发现,新法征求意见的电影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新增被禁内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传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法治禁止某些内容,确有必要。尤其在中国电影市场容量扩大的今天,海内外文化资本纷纷抢滩中国电影市场,中国电影票房突破150亿元之际,法治禁止是规范中国电影市场,涵养健康文化软实力的必要之举。但也必须指出,规范电影市场,确切讲整个影视剧市场,除了法治禁止还须实行分级制度。而这,恰恰是新法征求意见没有涉及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电影市场已经和国际接轨,但在影视剧播放终端,却依然抱残守缺,这是一种不合适宜。据悉,西方发达国家50年前就开始实行电影分级,港台已早就通过立法确立了影视剧分级制。如果说,中国影视市场完全和境外隔膜,属于独立隔绝的空间,中国影视剧自产自销自然可以不必分级。但现实是,不仅好莱坞大片早就涌入中国,中国和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视合作也方兴未艾,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影视剧也早就走出国门。在此语境下,除了市场上的无缝对接,还有播出机制上的兼容。

  因此,仅靠法治层面对电影内容的禁止,在规范电影市场层面并不周延。因为信息时代的全球联通和无可隔膜的虚拟平台,可以使中国的网民们欣赏到来自全球各地的电影作品。而电影分级制度具有全球普适性,中国若不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则无法通过有效的监管对网络世界的电影作品进行分级过滤,不当电影则会对中国青少年网民带来精神上的戕害。所谓的法治禁止,也就成了划地为牢式的自我陶醉。

  更为尴尬的是,中国影视剧的内容和境外影片相比,也并不那么“老少咸宜”,在境外市场播出时甚至会纳入“限制级”。不久前内地电视剧《水浒传》在台湾播出被罚,就说明没有分级制度的中国影视剧,在输出境外时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引入分级制度,就显得更为迫切。但事实是,从严肃的“儿童不宜”在中国变成公众笑料来看,人们对于影视分级制度的耐心已经变得麻木不仁。

  影视剧分级在内地制度性缺位的主因,或源于老旧的意识形态缘由和杞人忧天的道德想象。一方面,由于影视分级制度开始于西方社会,因为是资本主义的影视规则;另一方面忧惧分级制度为色情暴力电影大开方便之门。恰恰相反,影视分级制度不仅体现了影视创作上的艺术多元,而且确保了影视市场的繁荣,关键是制度化地保障了不同观众的娱乐性诉求。

  于是,在多元化的中国电影市场,不管是影视剧的输入还是输出,都面临着分级制度缺位带来的问题。引进的大片在原产地分了级的,在国内不得不通过“剪刀”来调和一下,但这不免减损了电影原版的艺术趣味;同样的,中国影视剧被认为是“老少咸宜”的,输入到海外反而为人家的分级制度进行过滤。影视剧承载着文化产品输出的商业属性和软实力远播的任务,若没有分级制度的保驾护航,往往带来许多问题。

  影视分级制度,圈内人士多年来都在讨论,已成共识。这事儿看来不能缓行。

  张敬伟(娱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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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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