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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为模特谋得表演人地位 补税案等判决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1年05月27日09:04
林志玲(资料图)
林志玲(资料图)

  每年5月都是台湾地区的报税季,去年名模林志玲的抗税风波闹得沸沸扬扬,虽然官司还没有判决,不过台湾地区税务部门特别增加“林志玲条款”,将模特儿认定为“表演人”,其“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扣除额可以先扣掉45%后再交税。尽管这项规定还是有前提,不过林志玲得知后仍然感到欣慰,她说:“列为表演人是对模特儿领域的肯定。”

  林志玲补税案等判决

  近几年,不管是代言走秀还是拍摄电影电视,林志玲的工作从未停过,荷包自然也赚得满满,因此去年传出漏报17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 ,约合人民币380万元),被罚补税800多万(约合人民币180万元),让林志玲深感不公平,多次亲上法院抗税。

  去年法院判决林志玲败诉,应补税684万元(约合人民币150万元),之后林志玲提起上诉。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表示林志玲的补税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是否补税视法院最后判决而定,不会因“林志玲条款”有所不同。尽管官司未决,但“林志玲条款”的出炉还是为模特儿的一大利好。

  据台湾媒体报道,税务部门认定的“表演人”共有10类,包括包括演员、歌手、模特儿、节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声表演人、特技表演人、乐器表演人、魔术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其薪资扣除额可以先扣除45%的费用后,再交税,和一般上班族薪资扣除额10400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200元)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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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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