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巍)侵犯金巧巧肖像权一审判决赔偿损失,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受理该上诉案。
据了解,唐山广播电视报社曾三次刊载广告,使用了金巧巧的三张照片,而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广告产品的生产商。后金巧巧认为其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犯,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已构成对金巧巧肖像权的侵犯,并对其形象及名誉均有一定损害,故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金巧巧12万元,并判处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金巧巧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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