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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规范植入广告 避免观众制片方“开战”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1日16:36
  广电总局近日表示,正组织力量研究、分析广播影视植入式广告问题,将尽快对广播影视的植入式广告作出规范,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切实保障观众的权益,推动植入式广告健康有序发展。

  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植入式广告尚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确实存在着广告的植入数量过多,植入的手法生硬等问题。

  “推动植入式广告健康有序发展”,这说明主管部门对植入广告的态度是规范而非禁止。的确,只要植入广告能做到“羚羊挂角无迹可寻”,完全不影响剧情,观众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法律不是摆设,如果要遵守广告法,那么没有标记、难以识别的植入广告就不应该存在。广告法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一部法律,主管部门的“规范”或“条例”显然无法将其逾越。换言之,从法制的角度讲在规范植入广告之前,似乎应该先提出修改广告法的建议,提请人大进行审议。

  在理清法律关系之后,谈及“规范”才顺理成章。笔者以为,要规范植入式广告,应该从广告收入入手,否则你说是广告,他说不是;你说影响剧情了,他说没影响,岂不陷入口水仗?

  从收入入手,就是要求所有收了好处费的镜头和台词一律要申报,并且把账算明白了依法纳税。毕竟,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无论多少个人盯着一张支票看,它还是一张支票。如果从收入入手,不申报的可以按照偷逃税款进行查处。

  在美国的《广告推荐与见证的使用指南》里规定,即便是网友写的博文,在评论某产品时也要表明是不是收过好处。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例如可以要求影视剧必须在片尾列表显示植入广告的赞助商。此外,现在的新片上映前后都会弄一个“官网”,也可以要求他们在官网上对植入广告进行明示,以供观众和消费者进行查询。

  在那部被调侃为“金婚广告情”的电视剧里,女主角拿着一桶油说:“我们就吃这个油!只认这个牌子!”植入的力度令人咋舌,难怪网友说这不是在骚扰观众,而是在强暴观众。所以,欧盟关于“植入式广告不得影响节目内容”的要求也必须加以借鉴。(庞岚)

  作者:庞岚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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