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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被追究刑责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10月19日04:13

  本报讯 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前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连坐”

  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

  在调整条款中,增加有关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条款是其中的亮点之一。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加大对网络广告发布的监管

  网络广告发布的监管也是修订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刘凡表示,在数字传播技术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中国广告业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站在新一轮发展的同一起跑线上,但在互联网的网络广告发布监管还亟待规范,本次,《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也对广告侵权行为作出细化规定,将加大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新闻与媒体广告分离以及广告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办法也被纳入《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于乐)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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