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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明星代言将纳入《广告法》监管范围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11月19日08:18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透露,明星、名人作为广告的“参与人”将纳入《广告法》监管范围,该修改法案有望明年出台,届时名人违法代言将按违法收入罚款。

  昨天下午,千龙网《事后诸葛亮》栏目就名人身陷“代言门”事件进行连线访谈时,赵忠祥透露做“长城利脑心”这期节目收取劳务费仅十几万元,实在不能算是代言。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管理处副处长水志东表示,仅从“长城利脑心”广告画面看,广告中出现消费者形象作证明,就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明星、名人作为广告的“参与人”将纳入《广告法》监管范围,“做一条违法广告和做十条违法广告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收取1000元的群众演员和收取100万元代言的明星,他们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社会后果不同,因此对待他们的违法处罚也不一样”。据透露,届时名人违法代言可能将按违法收入处罚。

  现场连线

  赵忠祥至今未看过“最终播出版”

  昨天的访谈中,现场主持人司马南与赵忠祥通过电话连线。

  问:广告中那三句话真不是您说的吗?

  赵忠祥:我不否认参与了这个节目。说实话,我至今没见过“最终播出版”,但那些夸大其词的肯定不是我说的。

  问:是哪个公司录制的广告?当时您亲自看合同了吗?

  赵忠祥:究竟是哪个公司录制的,我也说不清楚。应该是去年年底或今年年初拍的,合同是和一个中间人签订的,但我当时亲自看合同了。

  问:今后您代言会更谨慎吗?

  赵忠祥:1995年我参加一个主持节目的拍摄,结果这个(厂家)一直播,我的代理律师多次与对方交涉,结果他们还是播了12年。今后,我要更加谨慎选择合作方,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允许播放的期间,加入有权要求停播的条款,掌握更多主动权。

  

责任编辑:D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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