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妮指友人洪同杰未经她同意便代表她卖楼,但洪反指获其授权,双方各执一词 中新网6月23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上月刚举行演唱会的女歌星甄妮,名下的大潭道浪琴园豪宅,2008年初遭友人洪同杰代表以2200万元放售,但甄妮指原来从未授权洪某作交易,最后交易取消,买家取回110万元订金后,再向甄妮名下公司及洪索偿110万赔偿。
案件昨于高院开审。57岁的甄妮薄施脂粉,由友人陪同到庭听审,但她一直只是旁听,未知会否出庭作供。由甄妮(原名甄苡婷)任董事的丰伟国际有限公司及洪同杰,被原诉惠国有限公司追讨110万元。
数据显示,甄妮的公司2005年1月以1630万购入浪琴园单位,现时单位仍属其名下。公司注册处数据显示,惠国有限公司其中一名董事为资深物业投资者、讯汇金融集团创办人之一谢兆凯。
代表惠国的大律师指出,2008年1月1日出价2200万元欲购入甄妮公司名下的浪琴园1座20楼单位连车位,由于甄妮当时身处美国,其友人洪同杰称已获甄妮的公司授权,代为处理买卖。惠国董事之一王彦宁于08年1月3日,曾到律师楼与洪签署临时买卖约,惟不足两周,甄妮的律师突发信指从无授权洪处理买卖,因此交易告吹,买家亦取回110万元订金。
惠国一方称,根据临时买卖约第7款,如卖家无故取消交易,除退订外,还须赔偿与订金等额的赔偿,若洪在未获授权下冒充卖家进行买卖,即有责任赔偿;相反如洪确获得授权,则甄妮的公司须负上无故取消交易的责任。
王彦宁作供称,2008年1月3日上律师楼时,知道洪是卖方(甄妮)的代表,但因卖方身处美国,她看到洪的授权书上其实未有卖家的签名,但当时她相信卖家即甄妮回港后就会签署,故放心签署临时买卖约。她承认从未见过甄妮,也从未透过甄妮确认洪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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