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今日电(驻京记者
孙佳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
金巧巧诉
宋祖德、
刘信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二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从2000年开始,宋祖德等二人不停地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捏造各种莫须有的事件,对金巧巧进行人身攻击,故意侮辱诽谤她的人格与名誉。2009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金巧巧状告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其名誉权一案胜诉。二审中,法院认定刘信达撰写文章虚构事实,宋祖德侵害名誉权,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