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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领导受贿25.5万受审 称未生育望判缓刑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林霞虹
2010年04月20日08:07

  一位屡获殊荣年仅37岁的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主任,因在买卖电视剧时,收受贿赂25.5万元,断送了美好前程。昨天,广东某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主任周泳澜受贿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

  案发前,周泳澜拥有许多光环,她曾获2003年广东省抗非先进个人政府奖、广东省新闻奖、广东省直属系统“优秀团干部”,也曾被所供职电视台评为先进工作者。2004年到2009年间,周泳澜南方电视台总编室节目交流中心主任,负责该台购买电视剧节目。广州市检察院在抗诉书称,在此期间,周泳澜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5.5万元,并为这些公司在向电视台提供节目时予以便利。

  越秀区法院一审后以受贿罪判处周泳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但越秀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对此予以支持。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周泳澜没有任何异议,但她说,自己并非贪得无厌之人,从未主动索要贿赂。“那些钱都是他们硬要塞给我的。”周泳澜说,她还曾向单位主动上交过至少150多万元贿款。

  周泳澜还说,她也没有利用职权给行贿人提供便利,电视台购买电视剧不是她一个人说了算,而是一个集体决策过程。她说,台里购买电视剧需要经过五道关口:第一道关是20人的观众评审委员会,第二道关才是她批准,过了这两关还须过三道关口。“如果光是我答应,是不可能通过的。”

  周泳澜说,她也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长期以来过度劳累,加之经常出差,导致她内分泌失调,患上了子宫肌瘤症。手术后还未来得及复查,就东窗事发。取保候审阶段,她才又再次复诊。周泳澜说,自己还未生育,希望法庭判处缓刑,不要让她留下遗憾。 (记者林霞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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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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