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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防止贿赂条例》:收受礼物不可逾五百元

来源:搜狐娱乐
2010年03月12日09:18

  搜狐娱乐讯 根据廉政公署权限,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虽为私营上市公司,但原来非收费电视台属廉署监管的公共机构,受《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约束,而根据有关法例,任何公职人员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往来事务的办理,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收受礼物不可逾五百元

  无线电视外事部助理总监曾醒明昨日表示,公司已即时暂停四名涉案同事的职务。曾醒明续指出,由於陈志云掌管多个部门,包括节目部、制作部、制作及资源部、新闻部及外事部等,按公司惯例,陈志云的职务会由他的直属上司代替,即集团总经理李宝安代替。

  曾醒明直言,廉署於二○○三年采取“舞影行动”,令无线声誉受到影响,而无线一直有采取防贪措施,对於一些新入职同事,会安排入职辅导,向他们讲解防贪条例及守则,而每逢农历新年及圣诞节,公司管理层都会发出内部通知,提醒职员收受礼物不能超过五百元,否则需要申报。

  廉署○三年七月展开“舞影行动”,拘捕当时任无线电视助理总监何丽全及《劲歌金曲》监制陈家伦、环球唱片总裁陈少宝等廿二名娱乐圈高层及歌手等,调查是否有人透过向有关广播机构高层人员提供利益,以确保歌手的歌曲能在流行榜上占高位并获奖。廉署翌年落案起诉陈少宝,惟陈最後获撤销起诉无罪释放,其余人士如何丽全、陈家伦等,经调查后亦证实清白。

  

责任编辑: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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