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王先生所租的朝外SOHO房屋大门紧锁。本报记者 杨杰 摄 |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王先生承租演员苏有朋的朝外SOHO房屋,准备开美发店,却被告知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此,王先生将苏有朋和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时代之家)诉至法院。朝阳法院昨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时,苏有朋的代理律师表示,苏有朋非租赁行业业内人士,不了解有关政策,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政策限制工商不予注册
王先生称,去年7月20日,和苏有朋、时代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铺出租给王先生,租赁用途为商业。随后,王先生支付首期租金8.7万余元、押金5.8万余元,又花了29万余元进行装修准备开美发店。但王先生前往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时,被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和时代之家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其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等共计40余万元。
中介公司质疑合同有假
庭审中,苏有朋的代理律师强调苏有朋是艺人,并非租赁行业业内人士,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本应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王先生律师就此说法表示异议,认为苏有朋不应以不知道为由逃避责任。
时代之家则将矛头指向租赁合同本身,称该合同只盖了章,无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印章所用印泥与该公司使用的不一致,质疑该合同有假,要求进行鉴定。
法庭随后宣布休庭,此案进入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