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家已属难事,何况是分兄弟的家?侯耀华“长者不易做”的感叹,想必全天下的“二大爷”都会有。尤其是面对“同父异母”的侄女,侯耀华要想“一碗水”端平,肯定有难度。但要说难度大到“侯耀文辞世两年后骨灰仍无法下葬”,不仅侮辱旁观者的智商,也侮辱当局者的。
如果说侯耀华为侯耀文操持后事在情理之中,那“二大爷”替兄弟分家,则属于法理之外。因为在法律意义上,侯耀文的遗产分配,是侯瓒两姐妹之间的事,与“二大爷”侯耀华并没有一分钱关系。无论是亲朋推荐还是主动请缨,侯耀华主持侯耀文遗产分配本身都不合适。哪怕围绕侯耀文的两任妻子,有着这样那样的流言蜚语,但在法律意义上,侯瓒姐妹依然是侯耀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在侯耀文遗产分配问题上,侯耀华做不到“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那他此番的“主持大局”,就注定要变成一次“蹚浑水”的尴尬。
最后说说分家产的道德。财产分配法律有杆秤,道德也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分配需要动用法律,是因为道德之秤的失效。《北东园笔录续编》有则故事:清朝长乐郡有丁嵩兄弟三人,兄长丁岱提出分家自立,二弟丁嵩说:“兄长有四子、兄弟有五子,我有一子,请分为十份。”此后,丁嵩讨回外债一千两,两兄弟都不知情。归家,丁嵩大病,口不能言,仍手指银子,作十字状。丁嵩逝后,三弟丁岳不忍心,将千两银子尽数交予二嫂。当晚,其妻梦见丁嵩说:“快将那银子拿出。”没有进衙门,没有谁当家,那一千两银子终被分成十份。
兄弟分家与分兄弟的家固然不同,但如果当事人都能有丁嵩之德,那么,不敢说从此家事再不必“惊动”法律,但至少亲人辞世两年骨灰仍无法下葬的悲剧,将骤减。方块三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