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记者昨日获悉,3月7日,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终审宣判。
2006年5月10日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
当日17时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及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有自首情节,在法庭审理期间主动向报社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报社的相关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窦唯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一审法官的判决,窦唯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终审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财物并点火焚烧他人汽车,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窦唯免予刑事处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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