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吴学源其人其文
吴学源,现为云南省文化厅艺术集成志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云南卷》主编,大半生研究云南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云南省129个县中他对其中的近120个县进行过田野工作,对云南16个少数民族的音乐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尤其热爱纳西族的音乐文化,《中国民歌集成·云南卷》中的99首纳西民歌均由他记谱整理,曾多次采访已过世的“白沙细乐”的唯一传人和锡典先生,并与人合著40多万字的《纳西东巴音乐》一书。早在1980年宣科还未接触洞经音乐之前,吴学源就曾到丽江与丽江地区群艺馆馆长蓝伟一同召集当地的洞经艺人座谈,并建议由群艺馆将这些老艺人组织起来,成立古乐队。
吴学源的文章是针对遗产申报所写的,吴文认为把三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艺术形式(纳西族歌舞“热美蹉”、已经基本失传的音乐“白沙细乐”和“唐宋元时期的词曲和道教科仪音乐”)拼凑在一起,冠以“纳西古乐”之名来申报是不妥当的。
吴学源在文章中针对组成所谓“纳西古乐”的三大部分提出以下学术观点:
1、 “热美磋”是“舞”不是“乐”。
吴文认为:“热美磋”是纳西族的歌舞形式,不能把“热美磋”和其他纳西族歌舞分开单独划到“纳西古乐”里面,这样,会形成对纳西歌舞艺术的肢解。
2、 “白沙细乐”已基本失传,且不能称为“大型管弦乐”。
吴文认为:申报中的“崩石细哩”,即大家都知道的“白沙细乐”。吴文简要回顾了学术界对“白沙细乐”的研究过程,提出两个观点:一是“白沙细乐”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已濒临失传,经音乐工作者1956年和1962年两次抢救性挖掘,整理了8首曲调。而宣科的古乐会中“除了个别年轻的笛子演奏者(原歌舞团的专业演员)会吹《笃》这一首曲调外,这个以白发苍苍的洞经老艺人为主的乐队根本不会演奏这部音乐的其他大部分乐曲,也无法看着经音乐工作者根据录音记录的乐谱进行演奏。”二是“一支竹笛、一根芦管、一把二簧(类似京胡)、一把胡琴、一把琵琶、一架古筝(遗憾的是古筝谱未能传下来)的细乐形式能说是大型吗?如果是指乐曲结构,离开丧葬仪式,按套曲形式联奏,所有曲调奏完也就不到二十分钟吧。”而宣科不但把这样的形式称作“大型管弦乐”,且和有着特定含义的西方交响乐相比,甚至得出“其产生的时间比‘交响乐之父’海顿创作的《第一交响乐》的年代还早480多年”的结论。据此作者认为“这说明宣科先生等人的确缺乏最起码的中外音乐史常识。”
3、“洞经音乐”不是道教音乐
吴文认为:所谓“纳西古乐”第三个部分的“唐宋元时期的词曲和道教科仪音乐”其实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洞经音乐。作者在概述了洞经音乐的来源、内容、作用及其在云南传播和发展的历史之后指出:在“涉及到洞经音乐的民族属性和社会属性定位”的问题上,宣科一会说洞经音乐是“道教音乐”,一会说是“儒教音乐”,而在大量演出的宣传中说是“纳西古乐”,洞经音乐“在宣科先生手中,就象魔术一样被变过来变过去。”更重要的是:洞经音乐原是汉族文人谈演《文昌大洞仙经》的音乐,后广泛流传于云南省汉族、白族、纳西族、壮族、傣族、彝族等民族和地区。将其冠以“纳西古乐”之名,起码在学术上是有欠斟酌的。
4、《紫薇八卦》是个谎言
对于宣科在近10年里广泛宣传并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的“《八卦》一曲是唐玄宗李隆基在公元741年创作”的谎言,吴文进行了揭露,指出“称为《八卦》的洞经音乐曲调,在云南各地的洞经音乐中都有”,“曾被聂耳改编为家喻户晓的民乐合奏曲《翠湖春晓》”,其来源是《文昌大洞仙经全八卦》一书,其中有64首赞颂文昌神的唱词,并以中国八卦的卦名“乾、坤、坎、艮、震、巽……”为序,所以称为《八卦》。而在中国音乐史界,目前被公认的唐、五代乐曲很少。如果宣科真的发现了至今仍存的唐代音乐的话,那无疑是中国音乐史乃至世界音乐史的重大发现。但可惜的是,对这样一个重大而严肃的学术问题,宣科从未作任何研究,而他说此结果系经音乐学家何昌林考证的话,也已被何昌林先生否认(见法庭上出示的何昌林先生的证词)。曾登载何昌林先生这段“讲话”的《丽江洞经音乐晋京演出学术讨论会记录》⑤,也被署名记录者黄大岗否认(见法庭上出示的黄大岗先生的证词),黄称此记录是丽江自己整理,在电话上希望以黄的名义发表,黄同意,但未看记录整理稿。
据此,吴学源先生认为:“把‘热美磋’、‘白沙细乐’及‘洞经音乐’等三个不同音乐类型的音乐品种拼凑在一起而编造一个名不副实的所谓‘纳西古乐’的帽子来戴上,这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
三、一审判决为何不能被接受
一审判决之所以不能被接受,在于判决中存在着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借口法庭对学术问题不做裁决而妄顾学术问题的是非对错,但同时却把作者学术判断结果中的几个词句剥离出来,不顾前因后果,断章取义,二是在判决中将“宣科”、“纳西古乐”、“申遗活动”这三个不同的主体混为一谈,将宣科这个自然人与一场音乐会和一个行为统统划上等号,把作者对一场音乐会和申遗活动的异议统统认作对宣科本人的“侮辱”。
判决书认为:“……将‘纳西古乐’称为‘东西’,就具有对原告和‘纳西古乐’明显的轻蔑和侮辱的意思。”其实,文章写得很清楚,对“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的设问,作者在文章的开始部分便回答了这个问题:“那么,所谓‘纳西古乐’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我认为,现有的关于‘纳西古乐’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模糊,严格说,它只是宣科先生七、八年来一台晚会的名称、一个商业品牌。”⑥非常清楚的是:这被质问的主语“纳西古乐”是加了引号的,如果不带偏见的话,任何读者都可以明了题目所问的“纳西古乐”只是宣科自己的这台晚会,既不是指宣科本人,更不是指真正的纳西族音乐。而对于一台作者认为充满着商业炒作、胡拼乱凑的晚会,为什么不可以提出质问呢?为什么一提问就是“侮辱”呢?而“轻蔑”一场晚会,怎么就构成对宣科的侵权呢?难道对所有的商业性演出,观众一定要赞美才行吗?
判决书还从文章中抽出了六句话,认为“明显超出学术评论的范畴,是对原告宣科名誉的贬低,损毁,已构成名誉侵权”,下面,我们把这六句话的前后文如实录下,请读者自辨:(底下加横线的话是被判决书单独抽出的话)
“过去的近十年中,宣科先生曾一度在演出中大谈丽江洞经音乐中的《八卦》一曲是唐代皇帝唐玄宗创作的《紫薇八卦》,此观点尔后曾大量见诸于全国以及台湾及香港的若干媒体报道。这个谎言十分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一种欺骗。”
“关于‘纳西古乐中使用着在中原地区早已失传的工尺谱’,此话更是一种毫无音乐常识的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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