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妮的微笑》案昨日首次开庭王志文并未出庭
电影《芬妮的微笑》出品方起诉在片中饰演男主角的王志文演出合同纠纷案,昨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原告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季福堂和代理律师特意从辽宁赶来出庭,被告席上代理律师童明友代表王志文出庭应诉,王志文本人并未出庭,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当庭宣判。
原告当庭“增肥”起诉书
昨天庭审一开始,法庭上就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区区只有几百字的起诉书,在由原告律师宣读时被扩充了不止一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张政秋律师陈述说,2001年6月7日,辽宁金通实业公司与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合作拍摄影片《芬妮的微笑》的摄制合同,并联合组建《芬》片摄制组。后该摄制组与王志文签订演出合同,由王志文在《芬》片中饰演男主角马云龙,酬金60万元。制片方履行了全额付酬等合同约定,但王志文却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等条款。
原告张律师还特别指出,2003年2月20日,影片在上海举行首映式,王志文在没有看到全部电影之前,就向记者们一个劲“数落剧本不好和对影片的不满”,并说《芬》片获得莫斯科电影节奖是“莫斯科人瞎了眼”。此外王志文除去参加过一场在上海举行的《芬》片首映式外再没有履行其他的宣传义务。张律师强调因为被告在开庭前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所以他们临时决定将起诉书的事实内容补充详细。
王志文不愿诉讼延期
由于原告方当庭扩充了起诉书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对此提出疑义,法庭可以应被告要求休庭,由被告方重新准备答辩。但是当审判长就此征求被告律师意见时,对方当即表示王志文本人不愿诉讼延期,所以代理人同意就原告扩充之后的起诉书当庭答辩。
王志文的代理人说,王志文在上海首映式上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谈话,包括他对自己获得莫斯科电影节奖的看法,是他在如实表示自己对影片《芬妮的微笑》的遗憾和对自己在片中演技的评价,这种遗憾王志文在剧组内部和首映式上从来没有隐瞒过。演员发表对自己演技的看法并不构成违约。
此外,王志文认为《芬》片的剧本不够完美。他在和《芬》片剧组签订的演出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需要修改后经他签字认可才接手拍摄。虽然编剧同意了他的要求但是实际上剧本并未做实质性的修改。因为电影生产有严格的周期,最终在王志文没有在修改的剧本上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他饰演了片中的角色。上海首映式上,由于采访记者的发问引发了王志文的这种情绪,他才说出一些对《芬》片表示遗憾的话。关于王志文没有参加《芬》片宣传活动违约的指控,王志文的律师当庭指出,原告出示的曾给王志文发过传真,通知其参加北京等地首映式的传真是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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