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江之子收容教养一年
已送交执行 套牌车司机苏楠被提请逮捕
沸沸扬扬的李双江之子打人案有了新进展。昨日19时,北京警方公布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决定对李双江之子由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
寻衅滋事收容教养一年
昨日19时,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公布李某、苏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工作进展情况。公安机关经工作查明: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楠(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9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苏楠刑事拘留审查。在审查中,李某、苏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
另外,警方已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
无证宝马存在多次违法
警方同时查明,案发时李某系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改装宝马车(车牌号为京J79272),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车辆等多种交通违法行为。
对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李某进行了处罚。其中,对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李某未成年,裁决行政拘留不执行。
针对京J79272车辆存在多起未处理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曾于2011年1月10日至8月29日依规定向车辆所有人李某邮寄了8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告知书》。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也均已处理完毕。
关于案发时苏楠驾驶的机动车悬挂假号牌问题,经晋O00888车牌管理机关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牌照设施所认定,并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苏楠案发时驾驶机动车上悬挂的号牌系伪造的。(晨报记者 郝涛 何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82]公发[劳]52号)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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