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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新媒体版权的新动向

人大法学院教授、人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刘春田
人大法学院教授、人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刘春田

  我想从一个法律的角度,也就是从著作权的角度或者版权的角度,谈谈新媒体这个产业的发展和法律版权之间的公共关系问题。

  我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觉得技术进步是没人可以阻挡的,这是一个趋势,不管是什么权利,什么样的障碍,都没有办法阻止技术的进步,新媒体的成长正是体现了这个。

  新媒体是一个技术,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表达也是一种技术,就是作品的表达,最初是比媒体更早的技术,人们用来表达自己心里的这些符号、形式、图案等等这些,表达心里的工具,手段出现的时候,就是一种技术,文字是一种发明,然后载体也是一种发明,其次有了复制技术以后才有媒体出现。

所以首先肯定作品是比媒体更早的技术产品。

  那么作品遭遇到复制技术出现以后,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个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因为现在商品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关系,一个是提供产品,就是作品,再一个是提供服务,传播服务,服务也是产品,所以它们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那么市场关系的调整法则,就是思想者,所以他们之间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一个市场关系。

  那么版权在新媒体或者旧媒体,其实新旧媒体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在一个阶段相对新,当最初的复制技术出现的时候应该是第一媒体,最新的媒体,所以它和作品之间这个关系,也就是如何解决作者的权利问题和服务者之间的这种平衡问题,始终应该说是一个在复制技术出现以后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有很多的学者,提出中国人最早有了版权制度,这个我个人不太同意。但是那个时候发生的事实,发生的社会现象,给我们解剖这种关系提供了最初的样板。所以版权制度的历史从本质上讲,是由于复制这个技术出现,所以有人强调说版权是出版业之子,这说明是由于产业的出现,导致了版权制度的出现,和我们国家有点相反,我们国家是认为先有了这个制度,我们是靠一个国家的意志引进一种思维方式,把西方的这个著作权制度引入到中国来,然后由法律家编制成法律条文,包括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里也是听了有些知识分子的提议,然后经过,当时也是上个世纪应该说最伟大的一个法学家沈家伟先生主持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是国家的意志由法律家编织,最后把这种行为规范贯彻到生活中去。和西方版权制度的起源正好是倒着的,西方是先有产业,有了产业以后发现出版业需要维护自己的独占的出版某一种作品的地位,于是打击盗版,于是有了行会的要求。它是从经济生活提出来的。我们现在的中国是反过来的。

  但是其逻辑,其关系是一致的。所以呢,应该说版权制度是文化艺术,生产者的权利宪章,我们知道工人阶级,工人有劳动法,有劳动合同法,知识分子没有劳动法,就是著作权法,是专利法,这是保证他们基本权利。大家知道,中国的知识分子绝大多数是拿工资的,那是一个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将来更多的知识分子,将会摆脱拿工资的状态,他们生存的主要法律保障,也就是他们的经济宪章,就是知识产权法,有了知识产权法,他们和工人一样,工人的劳动法一样,工人拿工资,知识分子拿版税,拿转让费等等,就像现在已经拿工资的这些作者,像乔羽,谷建芬等等,他们是有工资的,但是自从有了著作权以后,自从16年前有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集体管理这个机构以后,他们的收入主要来源已经不是工资。

  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慢慢的落实这个,所谓的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创作,就是从这里,因为大家知道,知识产权法不是劳动法,也不是知识分子的劳动法,因为如果是劳动法,它就属于劳动的一个类别,它是创作。艺术也是创造,所以两种创造遇到一起的时候,他们之间又要发生交易,那么就是市场关系,市场关系相互保障,所以需要有一个良性循环。

  我们现在如果谈到新动向,我们确确实实一些新媒体呢,对著作权,对于版权的意识是相对是需要提高的,近些年来,也出现了不少的这个纠纷。比如报纸上曾经讨论过的,科技情报所再下面设立一个公司,把上百万的全国的博士,硕士论文放到它的数据库,然后进行商业销售,它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曾经在1984年发过一个文件,给北京图书馆,给新闻出版署版本保存的图书馆,还有给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给它们一个通知,很简单的一个通知就是说,他们有义务为全国的博士,硕士论文保持版本,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他们馆藏版本,负责为国家保存这些资料。他们就拿了这个东西,反过来当作它经营的一个根据,它变成了开发了,而且说这个是受国家的委托去开发的。根据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通知。那么实际上,它侵犯了这些博士硕士论文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

  还有我们中央电视台一些媒体,新媒体,放的电影,电视,在上海发生了几家,有的已经有了判决结果,肯定是侵权行为。但是我这里也提示一下,是不是可以建议一下换位思考,中央电视台我也提一个小小的建议,1990年的著作权法曾经有这样的说法,就是第43条说广播电视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当时的理由就是,我参加了起草工作,当时广电部副司长提出来这个是不能付钱的,因为这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要做好。那党和人民的喉舌,当时我们全场肃然,就不再提付钱之事。但是事情过的以后,这个法律通过了,好像做梦做醒了一样,就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就可以不付钱吗?党和人民的喉舌中宣部的同志去文具店里拿个文具是不是要付钱呢?著作权是一个财产权,既然叫财产权,它是私权,它不是空气,它是有主体的,有权利的,任何人去和一个私权的主体,就是希望取得它的权利的时候,都是应当有偿的平等市场。

  我们开玩笑说,这个说法不是给我们党摸黑吗,我们党怎么可以这样做呢?所以到了2001年的时候法律改了,改成广播电视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应当付费。后边加了一个,付酬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事情过了七年了,钱还没有付。就是我们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明日说法》,《焦点访谈》也是在主持正义,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有提高的必要,有提高的空间。希望在要求别人遵守法律的时候,自己也率先遵守法律。

  有的时候说,一位作者去授权不方便,所以现在毛主席说组织起来,现在音乐家有了为他们收取表演权使用费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今年中国音箱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协会也成立了,上周24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成立了,就是为了千千万万的弱势群体,提供作品的这些人,自己面对一个强势媒体没有办法的时候,有一个,他们组织起来,集体的有了这样一个团体,以团体的名义,他们之间信托关系,就是作者把只有的权利,作品的权利,信托给这些管理机构,所谓信托就是受人之托,替人理财,就是把自己的权利,不是代理,是信托,信托关系是将来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就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那个作者的代理人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可以主张向使用它的作品的任何媒体要求权利。

  所以这各种各样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就为健全这个著作权制度,可以说提供了一个组织上的保障。所以我建议,我们的媒体要和任何一个不要小看一个作者,因为作者都是一个一个构成的,他们某一个人是弱势群体,我们可以离开某一个人,但是你能封杀所有的文学艺术者吗,他们所有的文学艺术者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一致的,所以我觉得媒体要和作者友好的相处。他们之间的合作,和谐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媒体是很重要的。我觉得媒体和作者之间会有一个特别良好的合作,这是我们中国将来能够进一步发展,进一步现代化的进一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条件,基础设施,这不是一个一时的,而是一个长治久安的。

  媒体和作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这个版权问题,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popo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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