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滚歌手窦唯火烧北京一家报社职工车辆案近日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这家报社交涉。
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
当日下午5时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窦唯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所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被烧车辆部分维修项目不是他烧车造成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
一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窦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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