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杨钰莹宁波演出风波”发生一个月之后,此事近日有了新进展——羊城晚报社记者肖执缨已正式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今日早报》的上级主管报浙江日报社、《今日早报》记者申淑芬、陈国平,以及转载相关文章的新浪网站告上了法庭。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已于本月16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由于《今日早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应该是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在诉浙江日报社及相关人员一案中,浙江日报社、申淑芬、陈国平分别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
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康田律师事务所的朱小斌律师介绍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和理由:“2001年12月26日,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今日早报》上,发表《‘红楼醉高官’竟成演出卖点——杨钰莹在宁波故作沉默》一文,无中生有地捏造原告始终伴在杨钰莹身边,干扰第一被告的‘采访’,并朝其嚷嚷:‘别以为自己是记者,记者有什么了不起的!’
在同年12月28日的《今日早报》上,第二被告进一步抛出《何方高人为杨钰莹出谋划策》一文,继续虚构原告‘屡次打断记者的提问’,恶意中伤原告‘干涉记者采访甚至对记者嚷嚷也是因为利益使然’,并捏造事实称‘第二天下午,早报记者接到一个自称广州某某晚报记者打来的电话,问早报一个新来的记者24日晚采写的文章内容是什么,并一直要求不让采访文章见报,一旦文章见报,他要让记者好看,并且不会放过记者,要让本报记者无法在新闻界立足’,把原告描写成一个‘黑社会’分子,并在文中影射原告与采访对象的利益挂钩。
同年12月29日,第三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今日早报》上,发表评论文章《‘红楼醉高官’这样被默认》,恶意侮辱原告对第一被告的‘采访’横加阻挠,情绪颇为冲动,这种皇帝不急太监急的行为,让人费解而又不免令人多思。并称,原告‘一再打电话到本报编辑部,提出不让稿件见报,否则就要如何如何。’
此外,第二被告还在12月29日、30日的《今日早报》上分别发表《我这样采访杨钰莹》、《目击杨钰莹抢乘电梯的人,你在哪里?》,这两篇文章再次不断地重复其虚构、捏造的事实,侮辱诽谤原告。在12月29日的《今日早报》上,更有《读者如是说》一文,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
朱小斌说,在和肖执缨商量了后,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羊城晚报》、《浙江日报》、《今日早报》及‘新浪网’等四媒体的娱乐版上,刊登经法院审定的‘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万元人民币;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网)“名誉侵权”一案中,朱小斌介绍了如下的事实和理由:“2001年12月26日至30日,《今日早报》先后刊登《‘红楼醉高官’竟成演出卖点——杨钰莹在宁波故作沉默》、《何方高人为杨钰莹出谋划策》、《‘红楼醉高官’这样被默认》、《我这样采访杨钰莹》、《目击杨钰莹抢乘电梯的人,你在哪里?》等文章,虚构、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原告。被告不加审核,在‘新浪网’上转载上述‘新闻’,进一步扩大了上述文章的影响范围,并导致网上恶毒攻击原告的言论不断出现。”
据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羊城晚报》、《浙江日报》、《今日早报》及‘新浪网’等四媒体的娱乐版上,刊登经法院审定的‘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20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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