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局:此事属于特批
新闻提示:每一个看过《英雄》的人都可以要求索赔吗?《英雄》的两个多亿票房又要归还给观众吗?播放《英雄》的影院是否要向每一位观众道歉?6月24日,浙江的一名律师状告《英雄》插播广告一事有了结果:《英雄》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权利,须退还原告票款40元,并赔偿时间损失40元。此事也引起了沈阳观众的多方质疑。
昨天记者从省电影公司了解到,在沈阳的各大影院,不但会播出电影拷贝里的广告,而且还可以自主播出其他的广告,以至沈阳人见怪不怪。那么,看了《英雄》的沈城观众是不是都可以向影院索赔呢?昨天,记者从国家电影局获悉,有关部门正在做调研,下半年将会出台一系列有关播放电影广告的法规,以确保电影广告的合法性。
新闻溯源 《英雄》侵犯知情权
今年2月,一名浙江律师认为《英雄》插播约10分钟的广告,属于强迫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并要求退还票款,并作出赔偿。6月24日,历时五个月的案件终于有了最后结果:杭州西湖区法院作出裁决,判定影院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并要求影院对原告作出书面道歉。
被告质疑 插播广告早已有之想上诉
虽然原告并没有要求北京新画面公司作出赔偿,但《英雄》的投资方依然表示十分气愤。播放电影广告是国际惯例,在国际上还有研究表明,因为载体特殊,电影广告的效果也非同寻常。在我国,播放电影之前插播一段广告也不是从《英雄》开始,而是早已有之。因此,其总经理直斥那位律师在自我炒作。
而因为播放《英雄》遭到起诉的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也对自己无辜受到牵连而倍感委屈,“从来没有规定说放电影不可以插播广告。每个电影院都拥有播放电影广告的许可证。许可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在影院买进的拷贝中,就已经带有电影广告,影院绝对不可以擅自删去里面的电影广告,那是违约行为。他说:“我们也不排除上诉的可能。
判决因由 被骗没看电影先看 10分钟广告
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插播电影广告,影院拥有的允许播放电影广告的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的判决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对于“知情权”,法院的解释是,虽然没有规定,但影院有义务事先通知观众上演哪些广告。因为观众花钱是为了看电影,不是看广告,电影票上印的时间是电影开始的时间,而不是广告开始的时间,《英雄》加播了10分钟广告,有观众不愿意看广告怎么办,他们会说,为什么不把票面上的时间延后10分钟?法院的有关人士说:“我们只是说他们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并没有判他们违法。”
最后消息 国家电影局从《英雄》开刀
昨天,记者采访了国家电影局的有关人士,对于这件案子的起因和判决结果,他承认在电影广告插播管理上很混乱,“但国家电影局早已开始考虑这方面的事情,《英雄》插播广告是国家电影局特意批准的,我们也想把《英雄》作为一个试点。没想到这么快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这段时间,我们也专门讨论了这件事。我们正在组织专家做调研,预计在下半年将会有关于电影广告的法规出台。”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电影公司的徐经理,他认为影院的做法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因为毕竟影院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还需要广告来赢利。他表示影院应该有播放广告的自主权,就像在电视剧中夹带广告,只要在电影票上写明主片的播出时间就可以了。在主片播出时间来到之前,影院播出的广告,观众就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看来,沈城观众向影院索赔还是后话。(记者 王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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