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因播放电影《英雄》时插播广告,作为观众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影院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翠苑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翠苑电影大世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依照相关条例判决: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