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定对著名主持人崔永元构成侵权的北京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在中央电视台发布致歉声明的判决内容。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华麟公司代表今天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对于如何切实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他们还需要回去与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和执行引起的其它经济损失将由华麟公司承担。
1999年4月,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崔永元以其肖像权、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0日判决华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给付崔永元赔偿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续一周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8时至22时的时段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崔永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判决生效后,华麟公司向崔赔付了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在中央电视台发布致歉声明的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