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琳哭了。因为接受本报采访的文章《红豆并不代表娱乐圈整体》被歪曲事实地“克隆”后,堂而皇之地登上了成都某报,更被某大网站广泛传播,对闫琳本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在6月26日成都某报娱乐版上,本报记者文章的标题被换成了一个故弄玄虚而且非常夸张的题目———《红豆经纪人:红豆事件不排除是“被人害”的》。“克隆”过的文章更在文中想当然地加上了一句原文里根本不存在的话。
前段时间记者与闫琳联系时,闫琳无意间提到了部分网民的评论。她说:“红豆的‘事’我至今不清楚,他们家人和律师从没有和我沟通过———当然他们也没有这个义务。但网民们因此认定‘娱乐圈是个肮脏的圈子,没有一个好人’,就太伤人了!有几个人知道,在这个圈子里的艰辛?”记者认为这番话具有新闻价值,于是决定22日晚采访。
24日的见报稿分三个部分:“认为判决结果偏重”、“不确定是否被人‘害’”和“不要因此非议娱乐圈”。发稿时,红豆及家人还未决定是否上诉,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审判决。闫琳的看法只是她的一家之言,不代表本报立场。
但在“克隆”的文章里,原有的小标题没了,原文的中心内容———第三部分“不要因此非议娱乐圈”也没有了!更离谱的是,在闫琳上述回答之后,还无中生有地多出个尾巴———“她认为此事不排除被人害的因素。”文末的作者署名成了“王文”。
27日深夜,闫琳在电话里哭了:“你去看看网上的评论吧!”记者连忙打开某著名网站的评论,一眼就看到网民对闫琳的“高度评价”———“看来闫琳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他的经纪人还不是怕自己没钱赚了。自己手上的艺人干这种事情太没面子了”……
针对此事,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朱小斌说:“第一,未标明作者或出处,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第二,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转载后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歪曲了作品的原意,致使作者和采访对象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则就构成了对有关当事人的名誉侵害,可依法追究有关对象的法律责任。”
据悉,闫琳已在搜集有关侵权证据,本报也将密切关注有关侵权单位的“反应”。(肖执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