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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崔永元案宣判:均需道歉 删骂人微博

来源:搜狐娱乐
 方舟子诉崔永元案宣判

  搜狐娱乐讯 6月25日上午,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侵权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9点34分,法庭当庭宣判,崔永元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虽然对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语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法院还表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

  同时也判定二人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各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最终,经审判长询问,方舟子方表示上诉,崔永元方表示将征求当事人意见。

  据悉,崔永元因在外地参加慈善活动,未到法院参加庭审。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删除侵权微博,具体包括本判决书附件1中编号1-9、11-24的微博,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删除侵权微博,具体包括本判决附件2中编号为第9、15 -18、23、30、33、37、48-49、54、58、63的微博,以及对应内容的搜狐微博;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在《新华每日电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向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以上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崔永元负担,其中在微博网站首页刊登的声明应持续保留二十四小时);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在《新华每日电讯》、微博网站酋页发布声明,向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以上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方是民负担,其中在微博网站首页刊登的声明应持续保留二十四小时);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零八元(方是民预交),由原告方是民负担七百零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崔永元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崔永元预交),由反诉原告崔永元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方是民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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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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