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强奸案公诉 |
北京晚报讯 记者从海淀区法院获悉,昨日,海淀检察院对备受关注的某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海淀区法院立案庭已收到了相关公诉材料,正在做审查立案的工作。一旦立案,案件将转由未成年人审判庭进行审理。
据了解,海淀区检察院于今年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此期间,为完善证据,检察机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某等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
刑期分析
可能在九年至十二三年间
依据目前所知有限的案情,北京市循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程远律师分析,刑法没将“轮奸罪”设为单独罪名,轮奸属于“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形,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可法定从轻,估计此案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可能在九年至十二三年之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程远律师认为,轮奸属于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两人以上轮奸的案件,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目前此案由海淀检察院公诉到海淀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海淀法院没有对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的管辖权,由此看来,李某等5人应该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刑法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只保护刑事附带民事直接损失部分,而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都不涉及了,一般都是把它们放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当中去解决。如果刑事和解了,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就体现了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减少了对社会的损害,社会影响也小一些。这样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但从目前报道的情况来看,尚未提到李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也尚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李某属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由此,张程远律师分析判断,李某很可能被判处十二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赔偿,并对广泛关注此案的社会各界有一个交待,自己真诚认罪、悔罪,法院也可能在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但可能也不会低于9年刑期。
如何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
张程远律师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1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检察院起诉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即7月15日之前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决定立案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李某涉嫌强奸案如果没有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将于3个月内作出判决。以从7月15日起推算,10月14日之前作出一审判决。
不过,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或者检察院发现证据材料有瑕疵有问题,检察院可以撤回案件补充侦查。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进行两次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最多一个月。检察院每次补充侦查完毕,法院将重新计算3个月审限。如此算来,李某案在法院决定立案后最长11个月内必须作出一审判决,即不超过2014年6月14日。
另外张程远律师提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本报记者 林靖
案发记录
2月19日
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
涉案人员李某等5人被警方全部抓获,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7日
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月27日
李某案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处
5月6日
海淀区检察院受理海淀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
6月27日
李某一案海淀警方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7月8日
海淀检察院以李某等人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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