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江与儿子李天一(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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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7月8日下午,北京检方通报,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已被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检方同时确认了李某等人“系轮奸”。曾公诉过与李某案类似的北京最大轮奸案的原检察官陆子瑜分析称,轮奸属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但李某等4人尚属未成年人,依法可获得从轻和减轻机会,量刑有可能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下
陆子瑜,原为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现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陆子瑜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两人以上轮奸等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李某等5人轮奸案中,李某等4人属于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越来越倾向于“轻刑化、重教育”。因此,李某等4未成年人的量刑,有可能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个强奸罪名更重?
陆子瑜律师表示,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团伙犯罪的提议者、策划者会从重处罚。
李某等5人轮奸案,是一起团伙犯罪刑事案件。若能查明提议者,将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将会在团伙犯罪中承担较重责任及相应的刑事后果。
在李某等5人轮奸案中,第一个对年轻女孩实施性侵犯的人,是否会从重处罚呢?陆子瑜律师表示,是不是第一个与女孩强行发生性关系,不是认定主犯的唯一条件。即使李某第一个强奸女孩,也不意味着就是主犯。在轮奸案中,组织者和策划者的刑事责任会更重。
女孩没反抗能否定强奸?陆子瑜表示,强奸罪不是以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作为必要条件,认定强奸罪最核心的标准,则是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在很多强奸案中,女性因为醉酒等原因失去反抗能力和意识,也可能是在女孩意识模糊的情况下遭到了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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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情回顾
2月19日,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她被李天一等人轮奸。
2月20日,李天一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2月27日,李天一等5人涉嫌轮奸案因案情复杂,被延长拘留一个月。
3月7日,检方表示,李天一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已被依法批捕。
6月27日,警方证实李天一案已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7月4日,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因李天一案“案情极其复杂”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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