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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宏进放弃遗产赠予胞兄 前妻愤怒上诉欲讨回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12月26日15:47

  法制晚报讯 据媒体报道,方宏进(原央视主持人)的“妻子”于红伟不服12月15日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她将提起上诉。

  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定婚生女方某由母亲于红伟抚养,婚姻存续期间的200万元债务由方宏进独自承担,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于红伟的上诉请求之一是天津河西区方宏进已过世父辈的两处房产归自己所有。

  据方宏进介绍,他父母去世后,在天津留下两处面临拆迁的旧房产,他哥哥嫂子在住。因为自己在电视台的收入比较高,比哥哥家的生活条件好很多,他就想放弃这两处房产的继承权,但是于红伟却坚决要求继承。为此双方产生矛盾,方宏进2007年离开了家。

  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于红伟的讨要能成功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此规定,如果方宏进继承了父母的房产,那么该房产属于方、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方宏进放弃对父母留下的两处房产的继承合法吗?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从方宏进的表述看,他对两处房产的放弃,哥哥对遗赠的接受,都已履行,遗赠已经成为事实。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两处房产的继承早已超过两年,现在即使方宏进想讨要,恐怕也立不上案。

  最后说一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并非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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