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克牛仔 |
台湾知名歌手“迪克牛仔”(林进璋)个人肖像被当作服饰品牌被北京一家公司广为推广,却未得到迪克牛仔本人授权。迪克牛仔为此将北京公司和沈阳迪克牛仔服饰专卖店的店主一块告上法庭。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沈阳店主停止侵权,北京公司赔偿157万元。
“迪克牛仔”肖像被冒用
2010年4月份以来,迪克牛仔的经纪公司陆续收到了消费者关于北京一家公司冒用迪克牛仔的名义、侵权使用迪克牛仔肖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和招商加盟事件的举报。
迪克牛仔发现,北京一家公司在其网站上,广泛使用自己的肖像用于产品宣传,包括在该网站的首页以及企业文化、迪克牛仔、招商合作、新闻中心等多个栏目的网页中均使用了他的肖像。该网站首页还带有一个视频广告,广告中声称迪克牛仔是其产品代言人,而且在广告中的展板、宣传画上大量使用了迪克牛仔的肖像。
此外,该公司还以加盟名义对外招商,同样借用了迪克牛仔的肖像。
2010年11月16日,迪克牛仔委托他人到苏某经营的沈阳市迪克牛仔服饰专卖店进行证据保全行为公证,现场购买了牛仔裤一条,发现该牛仔裤的外包装袋和商品吊牌上均印有迪克牛仔的肖像。在该店铺的装潢物以及宣传册上也均印有迪克牛仔的肖像。
上述行为并未得到迪克牛仔的授权,迪克牛仔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将北京公司和沈阳店主告上法庭。
迪克牛仔提供了近两年他的代言价格,其中担任北京一家汽车公司的形象大使,合同期为一年,代言费为人民币100万元。代言浙江牛仔啤酒两年的代言费为人民币220万元。迪克牛仔方面认为,北京公司应赔偿其从2009年10月31日开始的代言费用400万元。
侵权公司赔偿157万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北京公司擅自在商品吊牌、外包装袋、宣传画、营销活动展板、公司网站、电视台等媒介上大量使用了迪克牛仔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侵犯了迪克牛仔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对上述侵权行为,北京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迪克牛仔是一名知名歌手,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北京公司在明知没有合法授权而且在法院受理期间相当长的时间内从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其主观侵权的恶意明显。北京公司长时间使用迪克牛仔肖像的客观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很大,误导了众多的会员店加盟商和消费者,致使在短时期内就有数百家会员店进行加盟,销售出大量带有迪克牛仔肖像的侵权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产生极其不良的社会后果。
由于苏某在与北京公司签订专营合同时没有审查北京公司是否具有迪克牛仔授权的情况,而且实施了销售带有迪克牛仔肖像的商品的行为,因此也构成了对迪克牛仔肖像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苏某立即停止侵权,北京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迪克牛仔肖像的店铺装潢物、外包装袋以及商品吊牌的侵权行为以及使用迪克牛仔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在其网站首页以及《中国服饰报》上向迪克牛仔公开致歉,同时赔偿迪克牛仔经济损失15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