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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际电影节不满负面报道 告媒体侵权败诉

2011年11月25日15:03
来源:法制晚报
  首届澳门国际电影节,被多家媒体报道组织不力、管理混乱。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4家媒体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以媒体并未侵权为由,判决驳回了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的起诉。

  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2日,首届澳门国际电影节在澳门举办。

  2009年12月27日,《东方早报》中《冯小刚捧场葛主席蒋雯丽全家走红毯》一文报道:“因为组织上的不畅,葛大爷一度有些面黑,甚至没有接受任何采访”。12月28日,《成都晚报》发表题为《组织工作不到位澳门电影节主席葛优黑脸了葛大爷很生气冯小刚卖起乖》的文章。

  2010年1月5日和1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与《大河报》也发表了类似内容的文章。

  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以4家报纸报道有诽谤嫌疑,给传媒协会名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删除文章并在其网站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11万元。

  4家媒体答辩均称,没有侵害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的名誉权,某些报道是转载,并且也是客观事实的记录,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起诉称4被告刊登文章给其名誉造成损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4被告刊登的文章严重失实。

  4被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来源或是在场人公开的言论或是不同媒体的报道,文章用词“涉嫌”并非确定词语,文章中也没有原告的名字,且无侮辱人格的内容。

  而且在原告要求删除该文章后,涉案文章已经删除。因此,不能认定4被告存在主观过错。
(责任编辑:朱童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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