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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限广令 新闻主持人不得代言商业广告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10月13日08:08

  北京晨报10月13日报道 据新华社电 广电总局12日通报,总局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重申,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广告;禁止在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播出广告;禁止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通知说,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通知说,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板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做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做形象代言。

  通知说,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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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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