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模范烈属”李凤兰的子女认定电影《沂蒙六姐妹》将母亲的事迹嫁接给了影片中的人物,侵犯了已故母亲的荣誉权,向出品方等单位索赔百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认定这部电影并未侵权,驳回了李凤兰子女的全部诉求。
李凤兰的子女诉称,电影《沂蒙六姐妹》中人物张月芬的原型就是李凤兰。影片中很多情节均是李凤兰的事迹,但被电影移花接木嫁接给了“沂蒙六姐妹”。“沂蒙六姐妹”特指张玉梅、伊廷珍、杨桂英、伊淑英、姬贞兰、公方莲6人,并不包括李凤兰;且随着电影的不断放映,不会再有人将这些事迹与李凤兰联系起来。李凤兰子女因此起诉要求山东电影制片厂、北京今典影业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
三被告称,在电影的末尾对电影原型进行了介绍,其中第一位就是李凤兰老人,介绍中明确指出了“丈夫参军后独自拜堂嫁入婆家”的事迹并配有照片。
法院认为,《沂蒙六姐妹》属于故事片电影,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艺术创作和加工。另外,片尾对李凤兰的文字介绍和照片,已足以让观众了解到电影人物张月芬,在创作过程中部分取材于李凤兰,让更多观众了解李凤兰的“红嫂”形象,并未损害李凤兰的荣誉权,因此驳回了其子女的全部诉求。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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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衣云鹤)